热点评!本月起,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暴

  • 来源:东南早报
  • 2022-08-04 09: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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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家暴“隔离墙”“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 挺你!

泉州网8月4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冀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守护家庭和睦就是守护幸福的源泉。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实施,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和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撑起了保护伞。今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新的规定将会带来哪些变化?不履行人身保护令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呢?昨日,东南早报邀请丰泽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

案例


【资料图】

妻子遭殴打、威胁、骚扰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和小芳(化名)自结婚以来,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去年,小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李某多次对小芳进行骚扰、施暴,小芳多次报警无法得到解决。今年年初,李某到小芳的工作单位当众殴打小芳的头部、腹部,致使小芳受伤,经警方调解后双方签下了调解书。李某的行为让小芳不堪其扰,为了保障自身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小芳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小芳及其亲属。

丰泽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小芳和李某仍为夫妻关系,根据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证明小芳确实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恐吓、跟踪小芳及其相关近亲属。

释法

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据丰泽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今年上半年,该院发出了两份人身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上述形式。《规定》出台后,扩大了家庭暴力行为种类的范围,增加了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

明确了受保护的家庭成员

《规定》还明确了受保护的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而在婚姻或恋爱关系结束后,遭遇前任恐吓、骚扰不构成家暴。

《规定》增加了两项人身安全保护具体措施:禁止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威胁行为;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从事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十种证据形式破解“举证难”

“举证难”一直是困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一大难题。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往往根据警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但实践中会出现收集不及时的状况。《规定》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包括:视听资料、录音、短信、医院诊疗记录、公安机关的报案资料、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以及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证言、有关单位和机构收到的投诉求助记录同样被明确为可以认定家暴的证据形式。

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重申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获取、提供、认定等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

申请保护令不依附离婚诉讼

“《规定》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据法官介绍,以往的人身保护令大多依附于离婚诉讼,新规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另一方面,有些受害人的初衷只想制止暴力行为,并非想结束婚姻关系, 新规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完整性。

违反人身保护令构成拒执罪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法官解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标签: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 人身保护令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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