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通讯!5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泉州中心市区保租房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 来源:泉州晚报
  • 2022-10-13 08: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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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


【资料图】

保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由项目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租赁条件

保租房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须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授权核查书。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等政策、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申请人可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申请。

泉州网10月13日讯(记者 谢曦)近日,市住建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对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范围内的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运营、监督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该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房源筹集

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

保租房应按照“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优美舒适、安全方便”的原则,优先规划在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以及交通节点等需求旺盛的重点区域,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户型配比不高于2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应着重配建宿舍型保租房。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或单列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的房源;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和长期租赁的社会房源;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的房源;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的房源;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各级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等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经政府批准由其他房屋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项目认定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

保租房项目准入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工作机制,纳入保租房年度计划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1.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可以为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2.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3.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书面意见。4.利用闲置低效房屋改建的保租房项目规模一般不低于1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5.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运营通过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应符合保租房户型面积要求、相对集中且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20套(间),持有房源的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6.项目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

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认定期限为8年以上;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认定期限为10年以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集体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建设项目的,认定期限原则上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一致(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管理

整体确权只租不售

保租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租房产权实行整体确权,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在认定期限内,保租房项目需整体转让、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或抵押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抵押权人)共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县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抄报市保租办。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或抵押登记时,产权人、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知悉且同意房屋继续用于保租房的书面文件。转让后保租房项目的使用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应当继续用于保租房经营。

运营管理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租房承租人应与项目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单次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租房等各种方式在中心市区拥有住房的,要主动向运营主体申请退租,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未退出保租房的,不再享受保租房租金优惠,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保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租赁对象

中心市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群体

保租房的承租人主要为在中心市区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鼓励高层次人才、产业人才、企业引进人才等人才承租保租房,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鼓励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家庭申请退出公租房轮候后,承租保租房。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租房应面向社会配租。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分配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本园区职工,也可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后向社会配租。用人单位可根据需求集中申请承租保租房。

标签: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年限 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居住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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