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撤离造成一人身亡,责任该如何认定?

  • 来源:东南早报
  • 2022-12-08 0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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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12月8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赖昕晟)在高速路上,由于发生事故被迫停车,父子三人下车行走时遇到连环事故,一人被撞身亡,应当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高速上发生连环交通事故


(相关资料图)

经洛江区人民法院查明,今年5月1日傍晚6点多,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沈海高速由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途中追尾碰撞由阿华(化名)驾驶的轿车,导致阿华的轿车失控,又碰撞了行走在高速上的阿龙(化名)及其两个儿子小瑾(化名)和小峻(化名)。

当时阿龙的轿车因发生事故停下来,三人未及时走到安全区域导致被撞。随后,受伤的小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涉案的两辆轿车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分析后认定,张某因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阿龙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据此认定,张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阿龙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阿华等人均无责任。法院还查明,张某持有C1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他所驾驶的新能源车由厦门某公司承租进行网约车营运。

法院判定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阿龙及其妻子阿红(化名)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将张某、阿华以及厦门某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万元左右。

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龙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等安全地带,而是在事故现场进行逗留。而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追尾碰撞前方车辆,导致本案二次事故的发生,最终造成了小峻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故张某、阿龙的过错行为与小峻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造成阿龙和阿红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万余元。两辆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分别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分别先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由阿龙承担30%、张某承担70%。

法官说法

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有义务提醒车上的其他乘客撤离现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法官提醒,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请牢记“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广大司机要提高安全意识,为自身和乘车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发生事故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出行途中时刻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快快乐乐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标签: 高速公路 驾驶车辆 应急车道 安全意识 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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