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夺命 索赔官司被判自担主责
- 来源:东南早报
- 2023-08-30 1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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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和起诉,肇事违停共享电动车使用人、运营公司、两名酒友共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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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8月30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刘丽兰)喝酒后骑电动车回家,路上撞到一辆违停的共享电动车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餐后醉酒驾车,结果发生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凌晨4点“醉驾”回家 撞上违停共享电动车
张某在泉州市区某饭店担任厨师长,经常在晚上闭店后对外聘人员的清洗油烟机工作进行检查。
今年1月9日凌晨1点左右,负责清洗油烟机的谭某给张某打电话,让他回店里检查工作。张某骑电动车到饭店,检查了谭某和另一清洗人员王某的工作情况。事后,谭某提议到另一家饭店吃夜宵。
当天凌晨4点多,消夜散场后,张某骑电动车回家。行至泉州大桥中段时,张某骑车与一辆违规停放的共享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共享电动车为高某违规停放。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违规停放共享电动车,且共享电动车的运营公司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两者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调解,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和高某共同赔偿张某的家属30多万元。
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 同桌酒友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不过,张某的父母及妻子认为,张某工作一天后已是极度疲劳,又因喝酒导致更加困倦。此时谭某和王某应能够预见张某骑电动车回家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二人既没有以安全方式护送张某,也未对张某骑电动车回家加以劝阻,以致发生意外,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饮酒者之间不存在诸如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但饮酒行为易造成饮酒者陷入不特定的危险状态之中,因此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各饮酒人之间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
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应当知道酒后禁止驾驶车辆及酒驾对其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可能产生危险后果。但张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饮酒过量后驾驶电动车,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谭某和王某与张某共同饮酒,应当对共同饮酒者的饮酒量及饮酒后的身体状况有所告知和认知。二人明知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离开,却均未对张某尽到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以致张某发生意外。二人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谭某、王某的侵权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谭某作为邀请者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王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有提醒劝阻护送等义务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该类案件中,共同饮酒人对相互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含相互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饮酒应适度,注意自身的酒量,共饮者更不要相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酒后一定要对同饮者履行相应的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如帮其打车、帮忙叫代驾等,坚决不可让饮酒者驾驶交通工具,避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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