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布旅游消费警示 谨防低价游陷阱

  • 来源:泉州晚报
  • 2022-03-14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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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昨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广大旅游爱好者发出旅游消费警示:莫入低价游陷阱,谨慎选择“群旅游”。

□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刘鹏林

警惕非法经营陷阱

日前,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件时,发现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认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信息,并擅自招徕普陀山游客5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当前,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亲子俱乐部户外论坛、协会等组织利用网站、自媒体、QQ群、微信群、免费健康保健讲座等手段召集的参观体验活动,以低价作诱饵,进行非法的旅游宣传和招徕业务,诱惑部分游客上当受骗。这些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机构雇佣的往往是非法营运车辆,既无旅行社责任险,也无旅游意外险,旅游活动充满陷阱,应谨慎选择,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示,个别旅行社通过各种渠道以“不合理低价”线路招徕游客,扰乱市场秩序。“不合理低价”是经营者利用游客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手段非法获利。希望游客朋友们莫贪图便宜,防备低价陷阱。建议出游前,了解旅游线路是否为低价产品;对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安排,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要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虚假合同,不仅不能得到赔偿,参与者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游客报名参团旅游,确定整个行程事项(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线路、价格等)后,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旅途中提供的服务、质量跟合同上一致,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可作为投诉的合法证据。签订合同时用词要准确,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另外,要关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游客可以通过举报或投诉予以维权。

免费旅游券不免费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示,所谓的“赠送”“免费”,都是以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代价,甚至还会带来身心伤害,请广大旅游者务必谨慎选择。如需执券旅游,请向当地旅游部门核实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切勿盲目出行。目前市场上存在冒充旅行社名义制作的旅游券,均系违法经营旅游业务。如旅游经营者强迫旅游者签订购物协议或有强制交易行为时,旅游者应当机立断予以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组团社联系,并积极配合旅行社妥善处理,避免过激行为而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当地或合同签订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机构、消费者投诉机构、便民服务热线等进行投诉。旅游投诉有效期为合同结束后90天之内。

另外,在旅游行程中,发现有违反旅游合同的情况时,要及时提醒、提示导游人员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旅游活动,如果提示、提醒导游人员置之不理时,要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以便投诉时提供。

标签: 市文化市场 执法人员 非法经营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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