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低标高结”维权:商家多收2.1元 赔了200元

  • 来源:泉州晚报
  • 2022-03-14 09: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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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7.8元/瓶的香蒜辣椒酱,付款时却显示9.9元/瓶,这属于价格欺诈吗?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安法院小额速裁团队结合纠纷案例,就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进行支招。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庄慧虹

购物遭遇“低标高结”

今年1月23日,大学生小陈在南安某超市购买了1瓶某某牌香蒜辣椒酱,标签标价7.8元/瓶,以及1瓶某某牌番茄沙司,标签标价5.9元/瓶。当他结完账回到家后,才想起来超市收银员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收取了自己15.8元。“不对呀,刚才我明明看到香蒜辣椒酱标价是7.8元/瓶,可是小票上却显示9.9元,这明显就是欺骗消费者。”感觉被坑的小陈返回超市,用手机拍下标签,拿着小票问收银员。收银员给出的解释是:超市优惠活动后标签未能及时更换。小陈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便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法院高效化解纠纷

2月15日,小陈以南安某超市存在欺诈为由,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决该超市退还多付货款2.1元,并赔偿500元。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该超市负责人称,商品实际已于当日上调价格,收银机中价格也相应上调,但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标价签没有及时更换。因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超市愿意退还2.1元,但不同意赔偿。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将案件在诉前进行调解。于是,法官通过电话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法官向超市释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该超市向小陈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向超市分析判决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超市拿出最大的履行诚意来。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超市通过微信赔偿小陈200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一定要确认商家是否具备正规资质,尽量选择资质齐全、评价指数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要详细了解商家促销活动的规则、时限、商品等。同时,消费者应主动索要消费票据并及时核对票据金额与实物的价格是否一致。消费者如遇到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结算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标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问清原因,判断是属于经营者故意还是过失所为,并就应付价款与经营者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消费者要注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标签进行手机拍照存证。同时,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购买商品 承办法官 价格欺诈 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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