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2-03-16 14: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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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口罩、防护服、体温计、检测试剂、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以及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平稳有序,现对全市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等各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管理政策规定,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价格管控和价格自律,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保障全体市民消费需求作出应有贡献。
二、有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有关经营者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妥善解决疫情防控背景下物资供应及运输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政策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消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社区团购、跑腿代购、餐饮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商户、员工、骑手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价外加价等各类不规范经营行为,平台内发生重大纠纷事件或价格明显异动状况时要迅速妥善处置并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示范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鼓励和倡导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抗疫纾困社会公益活动。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实施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欢迎广大经营者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法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办,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