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日常开销能否抵扣借款 法院判决:自愿支出不能抵扣

  • 来源:东南早报
  • 2022-04-20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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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4月20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恋人交往期间互相花钱是常有的事。可有朝一日分手后,这些日常消费能否抵扣借款?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钟某应返还洪某借款5000余元,交往时的花销则属于双方的自愿支出,分手后不能用来抵偿借款。

案情简介

女方起诉要求还钱 男方辩称是消费

洪某(女)、钟某(男)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期间,洪某通过微信向钟某转过几次钱,钟某也为两人的日常交往花销不少。两人分手后,洪某以钟某借款不还为由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洪某要求钟某返还借款1万余元。她认为,这1万余元的微信转账系钟某以店面资金周转为由的借款,应予返还。

钟某则辩称,双方相处期间自己替洪某支付了置换手机、外卖、首饰、口红、香水、购物、餐费、随手礼、零食水果等花销共3万余元,洪某的转账不是借款,应属于共同消费的款项,请法院对洪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两笔款项有明确指向可以认定为借款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方洪某向男方钟某微信转账时,有一笔款项表明代为垫付,还有一笔表明代为偿还信用卡,上述两笔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其余款项洪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不予认定为借款。钟某主张将置换手机、餐费等购物消费抵偿借款,洪某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晋江法院判决钟某应返还洪某借款5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交往开销属自愿支出不能抵偿借款

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醒,男女交往期间,随着关系的进一步深化,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如果往来的款项是借款,应当在出借时予以明确,免得日后因此产生纠纷。交往时的花销是双方的自愿支出,分手后不能抵偿借款。

标签: 民间借贷 借款期限 有朝一日 常有的事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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